(2017)京0101民初14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南优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优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4311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优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14楼1481。法定代表人:郭光根,执行董事。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优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享有《守婚如玉》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2017年3月29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湖南IP**手机版”手机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提供作品《守婚如玉》的在线播放业务;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湖南优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14楼1481,故应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经审查,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因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湖南优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南优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湖南优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长 高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