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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建珠与许书印,段荔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珠,许书印,段荔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441号原告:高建珠。委托代理人张晓红,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书印。被告:段荔艳。原告高建珠与被告许书印、段荔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珠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建珠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高建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148000元,减少后的诉讼标的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高建珠负担。审判员  刘世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占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