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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唐翠杰、刘学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翠杰,刘学武,鲁长琴,刘峻,曹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273号申请人:唐翠杰,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刘学武,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鲁长琴,女,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刘峻,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曹淑玉,女,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申请人唐翠杰与被申请人刘学武、鲁长琴、刘峻、曹淑玉纠纷一案,申请人唐翠杰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为:PZPP201737011755000008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学武、鲁长琴、刘峻、曹淑玉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商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