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7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李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27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泸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男,1968年12月3日生,彝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庄智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华明、赵娇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被告人李明持射钉枪与他人到泸西县金马镇石岗冲山上打鸟。20时许,李明等人经过泸西县金马镇水草洼村公安查缉点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初查后,将其放回。2017年3月15日,李明主动到泸西县公安局金马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李某、黄某1、赵某、黄某2、黄某3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告知书,没收物品凭证,被告人李明的供述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庄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兴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