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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董秀芝与马永辉、石家庄大成黄金珠宝市场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芝,马永辉,石家庄大成黄金珠宝市场有限公司,刘秀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4957号原告:董秀芝,女,汉族,1961年4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宾、周博,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永辉,男,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石家庄大成黄金珠宝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189号燕春饭店二楼。法定代表人:马永辉。被告:刘秀英,女,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辉(被告),系刘秀英之夫。原告董秀芝与被告马永辉、石家庄大成黄金珠宝市场有限公司、刘秀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董秀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博,被告马永辉、石家庄大成黄金珠宝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辉、刘秀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秀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投资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合作关系。2017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马永辉、石家庄大成黄金珠宝市场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2015年3月27日,被告向甲方支付20万元,就该款被告是否向原告支付问题,是否同意30日内与被告会计对账,多退少补。协议签订后,被告总是找种种理由不与原告对账。后经原告对账,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该20万元。被告刘秀英作为被告马永辉的配偶,该笔债务产生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刘秀英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三被告称,我和原告是合作关系,原告投资620万元,我投资400余万元,我和原告四六分成。经营亏损400多万元,原告投资款,我已经全部付清。该协议书是被原告等人胁迫下签订的。该20万元在上一个案件调解处理。可进一步对账。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庭审原告、被告举证和质证,本院依法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3月20日,被告马永辉与原告董秀芝签订《关于解除合同终止合作的协议》,内容为:董秀芝与马永辉就解除位于燕春二楼大成珠宝市场和位于金谈固珠宝城一期大成金楼的两份黄金珠宝合作合同事宜达成协议:1、董秀芝在两个店共计投资620万元。双方协商同意:马永辉付给董秀芝共计730万元,结束两店合作。鉴于马永辉先期已于2015年1月1日前给予董秀芝110万元,之后,马永辉只需再给予董秀芝620万元即可。2、马永辉在协议签署一个月内,即2015年30日前完成620万元。3、此协议为最终协议……。如未按期付款,支付月息2%。被告石家庄大成黄金珠宝市场有限公司在该协议上盖章。后原告董秀芝起诉被告马永辉、石家庄大成黄金珠宝市场有限公司、刘秀英,主张上述协议的欠款。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冀0102民初631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为:一、被告马永辉欠原告董秀芝投资款及截止到2016年12月26日的利息共计223万元,被告马永辉于2016年12月26日前付180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43万元及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付清日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以43万元为基数;被告石家庄大成黄金珠宝市场有限公司、刘秀英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1月6日,被告马永辉(甲方)、石家庄大成黄金珠宝市场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董秀芝(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1、2015年3月27日,甲方与乙方支付20万元不清楚。2016年11月16日,双方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调解时,甲方将该20万元计算在已付款项内。就该20万元是否实际支付问题,双方同意30日内与甲方会计对账后,多退少补。庭审中,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被告会计未予对账。被告刘秀英与被告马永辉系夫妻关系。被告石家庄大成黄金珠宝市场有限公司股东为被告马永辉和刘秀英二人。以上事实有相关《关于解除合同终止合作的协议》、《协议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马永辉与原告董秀芝于2015年3月20日解除、终止双方合作协议之后,涉及付款列表中2015年3月27日的20万元,是否已经向原告支付。依据之后的2017年1月6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显示,原告不认可收到该款项;被告马永辉同意会同会计一起对账,多退少补。庭审中,双方各持一词。为此,法庭要求被告限期对账。但至今,被告未予对账,也未做合理解释。其次,本院认为,被告为付款义务人,其有义务证明该争议的20万元已向原告支付,否则,依据证据规则,其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确认诉争20万元投资回款,被告尚未支付,被告马永辉应依据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被告未按约定期间支付该款,依约定还应向原告支付月息2%。被告石家庄大成黄金珠宝市场有限公司在上述协议中加盖公章,其依法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依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刘秀英与被告马永辉系夫妻关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依法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永辉、石家庄大成黄金珠宝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董秀芝投资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日止;二、被告刘秀英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9元,减半收取2969.5元,及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淑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