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丰喜与陈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丰喜,陈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民初3907号原告:韩丰喜,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陈媛,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原告韩丰喜与被告陈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丰喜、被告陈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丰喜诉称:2016年10月26日被告陈媛自愿向临沂市聚贤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入股6000元。当时因陈媛缺钱,向我借现金6000元,因朋友关系原告就借给被告6000元,公司已将股权证发放给陈媛本人。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陈媛至今未还借款。陈媛辩称,让原告韩丰喜垫付入股费用的事实属实,但不是6000元,而是4000元。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6日,被告陈媛为向临沂市聚贤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入股,让原告韩丰喜垫付入股费6000元。该入股费6000元于2016年10月26日从韩丰喜的银行账户中转账到临沂市聚贤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账上。被告陈媛也收到了6000元的股权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韩丰喜提交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2016年10月25日聚贤影视项目投资人登记表复印件、临沂市聚贤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证明、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原被告通话录音光盘及韩丰喜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告韩丰喜按照被告陈媛的要求垫付入股费6000元,其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之间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随时要求被告还款。被告陈媛称垫付4000元的辩解,因未向本院举证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韩丰喜返还借款本金6千元。如被告陈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龙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