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玉秀、陈敏等与马永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秀,陈敏,陈一学,马永海,泗阳金通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600号原告:胡玉秀,女,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陈敏,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陈一学,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褚家华,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永海,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程健,滁州市琅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泗阳金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俞杨村东张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93396035T。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海宴延伸段海宏1号办公楼东侧,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秀、陈敏、陈一学诉被告马永海、泗阳金通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秀、陈敏、陈一学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永海、泗阳金通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玉秀、陈敏、陈一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玉秀、陈敏、陈一学撤回对被告马永海、泗阳金通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0元,减半收取5095元,由原告胡玉秀、陈敏、陈一学负担。审 判 长 明 敏人民陪审员 钱朝荣人民陪审员 开丰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敦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