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龚勇盗窃罪一审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湘0702刑初331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勇,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7月7日、2011年1月24日、2016年6月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收到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龚勇不能到案,本院决定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杨绍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审判员 张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