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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9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陆元东与重庆美全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元东,重庆美全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9587号原告陆元东,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重庆美全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76号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4286857B法定代表人姚玉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奕龙(特别授权),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先奎(一般代理),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元东诉被告重庆美全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元东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元东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元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元东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叶竹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