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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俊与被告张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俊,张清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1293号原告:王学俊,男,汉族,出生日期:1982年8月14日,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冷东,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清红,女,汉族,出生日期:1988年11月17日,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俊与被告张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王学俊负担。审 判 长  杜晓红审 判 员  王桂华代理审判员  陈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峥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