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民终9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滴速(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国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滴速(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陈国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滴速(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汇海南路1号院9号楼7层818。法定代表人:马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卿,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滴速(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人,住北京市怀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光,男,1984年3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上诉人滴速(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国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5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滴速(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本院认为,上诉人滴速(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滴速(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上诉人滴速(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洪印审 判 员  曹 炜代理审判员  方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黄 丹书 记 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