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树国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v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刑初12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树国,身份号码2306061964********,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同春街**号1门。2015年3月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列为网上逃犯,2017年4月2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2017年4月24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4日经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源县看守所。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树国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树柳、吴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树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我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树国承包新站镇帅亿集团温室大棚建设工程,并雇佣陶某某、王某某等15名工人干活,2014年新站镇政府工作组给陶某某、王某某等15名工人发放人工费时,由徐树国签字代领。徐树国将领回的工人工资只发放到工人手中一部分,余款被其自己占用,工人得知后多次索要未果便找到肇源县人社局,2015年2月26日肇源县人社局对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工人工资,但被告人徐树国并没有支付。2015年3月2日肇源县人社局将此案移交到肇源县公安局,经肇源县公安局侦查,被告人徐树国拖欠陶某某、王某某等15名工人工资86,870元。被告人徐树国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将拖欠的86,870元工人工资款返还给被害人,并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2015年1月26日,肇源县公安局接到陶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等人举报,称被告人徐树国拖欠陶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等15名工人工资,2015年2月26日肇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徐树国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肇源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2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徐树国立案并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树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徐树国所欠劳动报酬金额计算说明、徐树国财产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新站镇政府暂借帅亿棚室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表、帅亿集团大棚工地工人工资明细表、工票、谅解书7份、情况说明、协议书、前科劣迹证明、羁押证明、户籍证明;证人荆某某、平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陶某某、孙某、张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张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徐树国的供述与辩解;肇源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被告人徐树国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树国有能力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树国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树国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树国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之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树国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一个月零九天,刑期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思朋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