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9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王文英与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清琴山庄A地块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英,北京市海淀区清琴山庄A地块小区业主委员会,赵雷,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9304号原告:王文英,女,1934年1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代理人:林琪,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清琴山庄A地块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闵庄路清琴麓苑178号。法定代表人:赵雷,主任。被告:赵雷,男,1959年4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1号楼7层703室。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义铭,男,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原告王文英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清琴山庄A地块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赵雷、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罗马物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英的委托代理人林琪,被告业委会及赵雷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华,被告金罗马物业的委托代理人林义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文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8746.14元、护理费9694.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待鉴定结果)、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清琴麓苑”业主,被告赵雷是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2015年9月28日至9月30日,被告将原告居住的会所停电。2015年9月29日,原告在晚间于卫生间上厕所时,因黑暗看不清地面摔倒,导致骨折。原告认为,被告赵雷作为业委会主任、被告北京金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公司,无视业主的人身安全,故意违法停电,直接导致了原告摔倒并至骨折,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望判决如所请。业委会及赵雷共同辩称,我们没有让物业公司断电,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且王文英不是小区的业主。金罗马物业辩称,我方不清楚停电的事情,我们已经在2015年底撤出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文英称其是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清琴麓苑”会所业主,于2015年9月29日晚间上厕所时,因停电屋内黑暗,看不清地面摔倒致伤。庭审中,王文英称赵雷作为业委会主任,指使金罗马物业在2015年28日至9月30日对会所停电;业委会、赵雷、金罗马物业否认停电的情况。王文英提交香山派出所接警单两份,其一时间为2015年9月28日10:14:05,警情发生地点为闵庄路香山清晴路苑会所2层培训学校,案情摘要为“张女士报在闵庄路香山清晴路苑会所2层培训学校,物业故意把我们这的电停了,不清楚原因,我是培训学校的员工。”;其二为2015年9月28日23:17:29,警情发生地点为闵庄路清琴山庄,案情摘要为“卢瑞林报载闵庄路清琴山庄AD块会所,与业委会发生纠纷,请民警处理。”庭审中,本院询问王文英摔倒过程,其称上完厕所站起来,脚一滑就摔倒了。本院认为,王文英认为赵雷指使金罗马物业断电,致使其摔伤,王文英应就停电事实与摔伤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经本院询问,王文英称其上完厕所站起来,脚一滑就摔倒了,现王文英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停电与其摔伤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文英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894元,由王文英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秋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