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林钲乔、李仕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钲乔,李仕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林钲乔,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被执行人李仕科,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上思县,申请执行人林钲乔与被执行人李仕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7)防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仕科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钲乔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钲乔与被执行人李仕科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根据本院生效的(2007)防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林钲乔与被执行人李仕科协商确认被执行人李仕科欠申请执行人林钲乔借款本金9581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7年5月8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并向申请执行人林钲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二、还款方式:被执行人李仕科从2017年9月起每月的28日前每月支付1500元给申请执行人林钲乔,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26.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76.50元,由被执行人李仕科负担。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07)防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露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