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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行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宗跃、胡修生与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修生,张宗跃,北京市顺义区XX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3行初107号原告胡修生,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X。原告张宗跃,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X。被告北京市顺义区X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镇顺焦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李浩,镇长。委托代理人宁宇,北京市顺义区XX镇人民政府土地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刘东明,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修生、张宗跃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XX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中,因被告已自行撤销其于2017年7月7日针对原告作出的[2017]第4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修生、张宗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顺义区XX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审 判 长  杨 鑫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人民陪审员  张志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