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执恢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肖文鼎与被陈国彦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文鼎,陈国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执恢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文鼎,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旬阳县城区育红路22号。被执行人:陈国彦,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泾洋镇北门社区新街834号一单元三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文鼎与被执行人陈国彦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以(2017)陕09执恢17号执行裁定续行查封了陈国彦个人独资企业旬阳县配方肥厂所有的国有土地(******)、房屋(******)、生产设备(含厂房、机械设备、电力设施、供排水设施),期限为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国彦个人独资企业旬阳县配方肥厂所有的国有土地(******)、房屋(******)、生产设备(含厂房、机械设备、电力设施、供排水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洪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