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朝杰与宁满堂、毛桂荣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朝杰,宁满堂,毛桂荣,宁平,宁然英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298号原告:吕朝杰,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琪山,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满堂,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毛桂荣,女,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宁平,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宁然英,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朝杰诉被告宁满堂、毛桂荣、宁平、宁然英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吕朝杰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朝杰以情势变更、证据变化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朝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吕朝杰负担。审判员 来振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