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觉明与杨旭、杨林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觉明,杨旭,杨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张觉明,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经商,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杨旭,男,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经商,住本县。被执行人:杨林珍,女,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经商,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觉明与杨旭、杨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觉明与被执行人杨旭、杨林珍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觉明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2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