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3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许佰润与李晓娣、隆德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佰润,李晓娣,隆德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德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23民初1331号原告:许佰润,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告:李晓娣,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隆德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职工,住宁夏隆德县。被告:隆德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住所地:宁夏隆德县城观泉路。法定代表人:郑守明,系该中心主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德支公司。住所地:宁夏隆德县城人民路。负责人:郭晓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的原告许佰润诉被告李晓娣、隆德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梁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