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晓红与六盘水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红,六盘水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301号原告:郭晓红被告:六盘水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郭晓红与被告六盘水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郭晓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晓红以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计1691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钧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