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郧县执字第0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江义明与张涛、郧县三泰石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义明,张涛,郧县三泰石材有限公司,湖北圣涛石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县执字第00016-3号申请执行人:江义明,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涛,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郧县三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谭山镇柳泉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圣涛石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谭山镇金家村。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江义明与被执行人张涛、郧县三泰石材有限公司、湖北圣涛石材矿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5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主文确定被执行人张涛、郧县三泰石材有限公司、湖北圣涛石材矿业有限公司拖欠申请执行人江义明借款800000元及利息。后被执行人张涛、郧县三泰石材有限公司、湖北圣涛石材矿业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2013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江义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截止2016年8月24日被执行人张涛等先后共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150000元。2017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江义明向本院出具《结案说明》,明确对张涛拖欠其本人其他部分利息自愿放弃,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5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张涛应承担的义务已全部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