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士民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民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35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士民,男,系公主岭市某某镇党委副书记,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5日对被告人刘士民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士民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乐、书记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士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士民作为公主岭市某某镇主管畜牧工作的副书记,于2014年在公主岭市某某镇育肥猪保险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没有认真核实公主岭市某某镇育肥猪保险参保户的投保数量,导致公主岭市某某镇育肥猪保险参保户多报参保头数,骗取国家防灾减损费,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达446956.8元。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2014年虚报育肥猪饲养数量骗保名单,育肥猪保险单,育肥猪死样保险投保申请明细表,张某1副市长在全市育肥猪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李某1局长在育肥猪保险工作会议上的强调要求,在公主岭市2014年政策性育肥猪保险启动会议的通知,会议签到簿,张某2副局长在育肥猪保险工作调度会议上的讲话,签到簿,公主岭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育肥猪保险工作的具体意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光盘一张;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士民的供述与辩解。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士民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士民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士民作为公主岭市某某镇主管畜牧工作的副书记,于2014年在公主岭市某某镇育肥猪保险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没有认真核实公主岭市某某镇育肥猪保险参保户的投保数量,导致公主岭市某某镇育肥猪保险参保户多报参保头数,骗取国家防灾减损费,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达446956.8元。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立案决定书。证明公主岭市检察院于2016年6月24日对被告人刘士民玩忽职守一案立案侦查。2、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刘士民于1958年10月14日出生,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年能力。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刘士民无违法犯罪记录。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士民于2016年6月24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5、刑事判决书。证明盛某某、钱某某等人因虚报育肥猪饲养数量,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刑罚的情况。6、育肥猪养殖保险单及申请明细表。证明某某镇2014年育肥猪的保险数量及保险金额。7、公主岭市育肥猪保险防灾减损明细表。证明育肥猪保险防灾减损的被保险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开户行、银行卡折号、投保数量、防疫费及签字的相关情况。8、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及中共公主岭市委办公室文件。证明吉林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开展育肥猪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吉林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中共公主岭市委办公室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含辖村街道)站办所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范家屯镇、怀德镇站办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情况。9、养殖业保险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证明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与公主岭畜牧兽医局达成协议,由畜牧兽医局代为办理相关农业保险业务。10、开展育肥猪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证明公主岭市开展育肥猪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容。11、全市育肥猪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上相关领导的讲话及会议签到簿。证明公主岭市副市长张文学同志公主岭市畜牧兽医局局长李某1同志、副局长张某2同志在会议上强调各乡镇要按畜牧兽医局要求,组织人员要对育肥猪参保数量进行摸底调查、认真核实参保工作等相关情况及侯振伟、刘士民已参加会议的情况。12、育肥猪保险工作的具体意见。证明按照我市要求各乡镇畜牧站要按局里要求,组织人员做好育肥猪参保数量摸底工作,认真核实参保数量,登记造册,统计上报。13、生猪保险防灾减损补贴的报告及发放名单。证明保险公司对防灾减损和防疫预防工作做得较好、死亡率低的养殖户给予适当补贴,并已按照相关政策下发至养殖户。14、2014年能繁母猪、育肥猪保费核实情况的汇报。证明2014年,公主岭市在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保能繁母猪的头数及保费数目。其中农户自缴保费为20%即924000元,地方财政应补贴20%即924000元;在某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参保育肥猪的头数及保费数目。其中农户自缴保费20%为1235568元,地方财政应补贴总保费的15%为926676元。15、公主岭市财政局的通知。证明公主岭市财政局下发公财预便(2014)1614号文件《关于拨付2014年育肥猪保险配套》的通知要求拨付到保险公司的资金须专款专用。16、育肥猪财政补贴申请及拨款凭证。证明2014年养殖业保险承保总头数为437543头,保费分为自筹保费和县级补贴,市财政已按相关要求发放财政补贴。17、某某农业保险公司年度收入明细、记账凭证。证明2014年养殖业育肥猪保险试点工作情况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18、公主岭市畜牧兽医局文件。证明公主岭市畜牧兽医局向公主岭市财政局申请拨付生猪保险防灾减损补贴的事实。19、资金审批单、缴款书(回执)及公主岭市财政局的通知。证明公主岭市财政局向市畜牧兽医局拨付生猪保险防灾减损补贴资金的情况。20、中共公主岭市委组织部文件。证明刘士民于2011年7月28日被任命为公主岭市某某镇党委副书记。21、公主岭市某某镇委任职证明。证明刘士民在2014年1月至12月任公主岭市某某镇党委副书记,主管畜牧工作。2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其系公主岭市畜牧局会计,公主岭市财政局于2014年已向畜牧局拨付育肥猪防灾减损费475万元,其单位已向投保户发放4680803.50元,剩余69196.50元在单位账上。2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其主管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的全面工作,2014年本公司在承保区域内共承保育肥猪437543头,育肥猪保费收入10501032元。其中农户自缴保费2100206.40元,县财政补贴1575154.80元,省财政补贴1575154.80元,国家财政补贴5250516元。本公司在2014年公主岭市育肥猪保险试点工作中一共支付了375万元,还向公主岭市畜牧兽医局支付过3%的代办费和5%的防疫费,除此之外,我们单位没有支付过其他费用。根据保险公司与畜牧兽医局的协议,核实投保户的投保数量由各乡镇畜牧局负责,保险公司根据各乡镇报的投保书进行汇总。2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担任某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主岭营销服务部副经理职务。2014年本公司在在承保区域内共承保育肥猪257410头,育肥猪保费收入6177840元。其中农户自缴保费1235568元,县财政补贴926676元,省财政补贴926676元,国家财政补贴3088920元。2014年在公主岭市育肥猪保险试点工作中,本公司一共支付200万元防灾减损费,都已经下发给投保户。本公司除了支付该笔费用,还向公主岭市畜牧兽医局支付过3%的代办费和5%的防疫费,除此之外,我们公司没有支付过其他费用。25、被告人刘士民的供述。证明其从2011年到现在一直担任公主岭市某某镇党委副书记,主管畜牧工作。关于公主岭市育肥猪保险这项工作,其主要负责协助保险公司统计投保户的数量、投保户的保单填写和代收保费的工作。2014年7月份公主岭市政府针对育肥猪保险这项工作专门召开动员大会,我们镇是分管畜牧工作的我和畜牧站站长一起去参加的。我们回来之后又召开了落实会议,其和各村的书记、会计参加的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我让畜牧站工作人员和各村屯干部负责宣传、摸底、统计上报。某某镇育肥猪保险投保明细表交给我后,我没签字,没盖镇政府公章就交给了畜牧站了,某某镇存在多报参保头数套取防灾减损费的情况,其本人负有一定责任。综上,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刘士民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士民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士民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士民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已部分挽回损失等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士民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甘丽丽审 判 员 张晓春人民陪审员 钟 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译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