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兴文邮政银行与罗小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罗小容,黄泽方,肖全,崔育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1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住所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玉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平国,公司职工。被告:罗小容,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黄泽方,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6月16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肖全,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2月18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崔育彬,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7月20日,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诉被告罗小容、黄泽方、肖全、崔育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罗小容还清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78元、公告费1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承担。审判长 陈练审判员 范鸿审判员 李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