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汪彤彤与王争、江西长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彤彤,王争,江西长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52号申请执行人汪彤彤。被执行人王争。委托代理人石瑞,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昱,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执行人江西长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北路15号中翰国际商务大厦1幢不分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何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为,男,系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彤彤与被执行人王争、江西长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彤彤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汪彤彤依据(2016)鄂0204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争、江西长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俊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