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行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湘兰与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湘兰,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7行终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湘兰,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新河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陈有万,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先友,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安乡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晓艳,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王湘兰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4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湘兰于2017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王湘兰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王湘兰撤回起诉和上诉的申请,本院均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王湘兰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王湘兰撤回起诉;三、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4行初13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减半各收取25元,由王湘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宏庆审 判 员 王继春代理审判员 胡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玲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