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24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谭青与山东澳特莱实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青,山东澳特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450号申请执行人谭青。被执行人山东澳特莱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正洲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方斗与被执行人山东澳特莱实业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相关登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6)第0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孝军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宪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