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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永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永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748号原告张海军,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永顺,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所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军诉被告永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军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被告承担50元。审判员 阿拉德日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阿 米 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