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益阳市资阳区房地产管理处诉彭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902执14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房地产管理处与被执行人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湘09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房地产管理处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某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房地产管理处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认为,(2017)湘09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房地产管理处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7)湘09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 判 员 崔益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博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