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ArdenHoldingsInc、福建新吉福企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ArdenHoldingsInc,福建新吉福企业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宁东阿伟板材经营部,张宏伟,袁佩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保359号申请人:ArdenHoldingsInc.(加拿大亚当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加拿大。法定代表人:MarkDervishian,首席运营官。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兴、田华辉,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新吉福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严铭,董事长。被申请人:宁波江东宁东阿伟板材经营部,住所地宁波江东现代家园市场。经营者:张宏伟,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申请人:张宏伟,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申请人:袁佩菊,女,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担保人:胡彩玉,女,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申请人ArdenHoldingsInc.(加拿大亚当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新吉福企业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宁东阿伟板材经营部、张宏伟、袁佩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ArdenHoldingsInc.(加拿大亚当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新吉福企业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宁东阿伟板材经营部、张宏伟、袁佩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7913元依法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担保人胡彩玉以其所有的位于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沿江大道XX号贵安新天地贵华苑XX楼XXX单元(产权证号:连房权证L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新吉福企业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宁东阿伟板材经营部、张宏伟、袁佩菊银行存款人民币73791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胡彩玉所有的位于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沿江大道XX号贵安新天地贵华苑XX楼XXX单元(产权证号:连房权证L字第××号)房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210元,由申请人ArdenHoldingsInc.(加拿大亚当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 毅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黄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