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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巴中市江南社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江南社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利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2332号原告:巴中市江南社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滨河路西段285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爵军,巴中市巴州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熊利军,男,生于1987年,现住巴中市巴州区。原告巴中市江南社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巴中市江南社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市江南社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中市江南社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