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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蔡家坡营业部与张维尚电信服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蔡家坡营业部,张维尚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3民初90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蔡家坡营业部,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开发区凤凰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余雪蓉,任该营业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女,该营业部客户经理。被告:张维尚,男,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住岐山县蔡家坡镇东堡子村南社头*组***组。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蔡家坡营业部与被告张维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蔡家坡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李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维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蔡家坡营业部诉称,2016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担保租机协议》,约定被告在原告营业部办理担保租机业务后,被告需按每月267元缴纳话费,协议期24个月,从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原告为被告提供苹果公司iphone6手机一部。协议签订后,原告依协议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苹果公司iphone6手机。被告在使用了一个月之后,未按协议约定缴纳话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话费无果,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话费为6044.96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维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0日,被告张维尚经刘红莉介绍与原告签订了《担保租机协议》,约定:被告在原告处办理担保租机业务,订购原告提供的329元天翼乐享4G套餐,承诺在网协议期24个月,即从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免费租用原告提供的市场零售价值5288元的苹果公司iphone6手机一部(终端串号:35322077660398),并承诺iphone6手机终端与移动业务号码(及手机UIM卡)不分离使用,承诺在网协议期内不得变更套餐、不得拆机、欠费;在网协议期内如发生欠费,由被告、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为缴纳欠费金额并补齐协议未到期的终端款),未到期内的终端款为被告领取终端时的市场零售价除以被告承诺消费期限乘以剩余协议在网期限。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iphone6手机一部,并给予被告套餐优惠,每月按267元计费。但被告张维尚从2016年7月开始一直欠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引起本案诉讼。另查,截止2017年7月初,被告张维尚欠费金额为3201元,未到期内的终端款为5288元÷24个月×23个月≈5067.67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机价款506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担保租机协议》、费用清单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经审核属实,应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维尚签订的《担保租机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属有效合同。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原告依约给被告张维尚交付了租机,被告张维尚未依约缴纳套餐费用,显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约定,在网协议期内欠费,被告承担的责任为缴纳欠费金额并补齐协议未到期内的终端款,未到期内的终端款为被告领取终端时的市场零售价除以被告承诺消费期限乘以剩余协议在网期限。按该约定,被告应承担欠费金额为3201元(截至2017年7月初)、未到期内的终端款为5288元÷24个月×23个月≈5067.67元,以上合计为8268.67元。原告诉讼请求为5060元,属于对诉讼请求的部分放弃且不损害被告张维尚利益,应予准许。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维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蔡家坡营业部话费及违约金506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维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红波审 判 员  XX波人民陪审员  李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