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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学连与谢官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连,谢官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067号原告:王学连,女,195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官木,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学连与被告谢官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2月24日14时50分许,王贵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王学连(系王贵之岳母)送外卖时,三轮摩托车沿抚顺路南向北行驶至哈尔滨路路口时,违反信号灯指示行驶,适被告谢官木驾驶鲁B×××××号车沿哈尔滨路行驶至此,三轮摩托车前部与鲁B×××××号车左侧相撞,致王贵和王学连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后王贵、王学连分别就此起诉到本院。根据“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法律规定,本案应并入(2017)鲁0203民初4066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鲁0203民初4066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王杰章人民陪审员  于美英人民陪审员  王春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