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同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同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生。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1971年02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同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625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建军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战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3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建军有可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同某称其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并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至此,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625执195号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