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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程世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世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刑初298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世滨,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户籍地安丘市,现住安丘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世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世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程世滨醉酒驾驶鲁G×××××号“雅阁”牌黑色小型轿车,沿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通天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通天路与乐源大道交叉路口处,被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程世滨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0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世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程世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录像光盘1张,被告人程世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世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程世滨归案后坦白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世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建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