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犍为县宝胜煤矿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犍为县宝胜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翠屏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207355079W。法定代表人:车志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犍为县宝胜煤矿。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泉水镇李湾村。组织机构代码:72086774—5。负责人:龚大成,该煤矿投资人。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刘华堂,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3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犍为县宝胜煤矿应支付申请人乐山市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费88107.7元、违约金26432.30元、案件受理费1236元。本案执行费1638元(未收取)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核被执行人犍为县宝胜煤矿已经关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3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夏建春审判员 罗迎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