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广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三角兴业(北京)国际石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广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金三角兴业(北京)国际石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885号原告:南京广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珍珠街83号。法定代表人:胡广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江李香,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三角兴业(北京)国际石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花旗工业园2号。法定代表人:王春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广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三角兴业(北京)国际石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广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广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广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南京广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