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吴惠群、费爱民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吴惠群,费爱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742号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文、徐敬琪。被告:吴惠群,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费爱民,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惠群、费爱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用260元,二项合计285元,由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菁审 判 员 焦其红人民陪审员 王淳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