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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熊晓窑与熊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晓窑,熊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900号原告:熊晓窑,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熊华强,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原告熊晓窑与被告熊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熊晓窑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晓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晓窑负担。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