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熊晓窑与熊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晓窑,熊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900号原告:熊晓窑,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熊华强,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原告熊晓窑与被告熊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熊晓窑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晓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晓窑负担。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