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电力设备结构工程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电力设备结构工程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352号申请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韩方如,董事长。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电力设备结构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法定代表人文祖平,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法定代表人殷元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电力设备结构工程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电力设备结构工程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大庄村北地号为土地一宗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7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电力设备结构工程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70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2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担保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胶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大庄村北地号为土地一宗,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