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8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年超、潘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年超,潘琦,江志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373号之一原告: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孙胜,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龙,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梦依,该行职员。被告:邓年超,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潘琦,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江志庆,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年超、潘琦、江志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7元,减半收取2183.50元,申请费3070元,共计5253.50元,由原告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念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