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潍坊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蓬莱蔚阳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国安化工有限公司,蓬莱蔚阳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1889号原告:潍坊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营丘镇茁山子村。法定代表人:马炳哲,任总经理。被告:蓬莱蔚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孙陶村西北。法定代表人:王德涛,任总经理。原告潍坊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蔚阳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立案,原告潍坊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国安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773元,减半收取888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顺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