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曾红瑞与黄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红瑞,黄美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325号原告:曾红瑞,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黄美根,男,成年,住江西省吉安县。原告曾红瑞与被告黄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美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红瑞撤回对被告黄美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红瑞承担。审判员 肖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全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