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10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陕西秦韵唐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任清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秦韵唐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清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05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秦韵唐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谭家街道办团结村秦川路中段26号。法定代表人贾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虎,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思佳,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清源,男,汉族,1981年1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现就职于陕西煤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上诉人陕西秦韵唐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清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80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秦韵唐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任清源达成和解,上诉人陕西秦韵唐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秦韵唐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秦韵唐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耀民审 判 员 韩 娟代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