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顾青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青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02刑初36号公诉机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青,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居住地:沧州市新华区。2016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华区院公诉刑诉(2016)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青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蕊、李振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顾青酒后驾驶冀J×××××号轿车,行驶至永济路与建设大街路口时被沧州市交警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顾青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7.2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顾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顾青的供述,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的危险驾驶案件移交书、经过说明、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的办案说明及发还清单,被告人顾青的行驶证、驾驶证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青当庭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智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刘鑫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