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庆田挪用资金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黑07刑申11号韩庆田:你对新青区人民法院(2002)新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借给他人资金是承包经营合同授权的、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认定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三羊综合厂83100元人民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惩处。你所提出的申诉理由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