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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路某甲、郑志云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甲,郑志云,陈伟,王某甲,楼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刑初2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某甲(绰号“小路”),男,1984年6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因吸毒于2011年10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2年11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罚款四百元;因赌博于2013年1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郑志云(绰号“猴子”),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因吸毒于2004年9月被义乌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7年8月31日被金华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8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陈伟(绰号“小伟”),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因盗窃于2007年4月13日被金华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绰号“阿勇”),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因赌博于2013年9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楼某甲(绰号“伟伟”),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7〕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甲、郑志云、陈伟、王某甲、楼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美琴及徐剑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甲、郑志云、陈伟、王某甲、楼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路某甲、郑志云、王某甲、陈伟经商议采用“牛某”形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约定四人对赌场抽头按比例进行分成,其中被告人路某甲占4.5成、被告人郑志云占1.5成、被告人陈伟占1成、被告人王某甲占3成,由被告人路某甲联系庄家并负责抽头,被告人郑志云负责望风并安排人员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王某甲、陈伟负责联系参赌人员,由被告人楼某甲及朱某(另案处理)负责安排赌博场所并接送参赌人员。2016年11月1日至11月9日,被告人路某甲、郑志云、王某甲、陈伟、楼某甲等人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溪口村附近山林、澧浦镇长大水库附近山林等地多次开设赌场,由郑某1、邓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坐庄,被告人路某甲、郑志云、王某甲、陈伟共从中抽头人民币约46000元,被告人路某甲从中支付被告人郑志云油费500元,支付被告人楼某甲油费1500元。其中,被告人陈伟参与期间,赌场共抽头人民币约31000元;楼某甲参与期间,赌场共抽头人民币约2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路某甲、郑志云、王某甲、陈伟、楼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路某甲退出赃款26000元;被告人郑志云退出赃款5500元;被告人王某甲退出赃款15000元;被告人楼某甲退出赃款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某甲、郑志云、陈伟、王某甲、楼某甲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路某甲、郑志云、陈伟、王某甲、楼某甲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侦破经过;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搜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照片;同伙朱某的供述;证人郑某1、吴某,4、张某、翁某、邓某、廖某、杨某、郑某2、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甲、郑志云、陈伟、王某甲、楼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路某甲、郑志云、陈伟、王某甲、楼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志云、陈伟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路某甲、郑志云、陈伟、王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楼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退赃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路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郑志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陈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楼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对讲机四部、遮阳棚一个、灯泡一只、蓄电池二个、塑料凳子二十张、扑克牌二副、桌子一张、非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八千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瑾玫人民陪审员  刘法旺人民陪审员  王永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