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4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从国、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从国,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4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从国,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滁宁东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606733939。法定代表人:查富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万寿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881495587。法定代表人:高安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从国与被执行人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4424.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