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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立梅诉王贻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梅,王贻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171号申请人:陈立梅,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武,律师。担保人:陈立梅,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申请人:王贻禾,男,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受理原告陈立梅与被告王贻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贻禾名下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都尉路四段的4套商铺,总限额86.6万元,查封信息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王贻禾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商铺(产权证号,建筑面积40.20平方米);2.查封被申请人王贻禾位于四川省南充市的商铺(产权证号,建筑面积67.93平方米);3.查封被申请人王贻禾位于四川省南充市的商铺(产权证号,建筑面积47.95平方米);4.查封被申请人王贻禾位于四川省南充市的商铺(产权证号,建筑面积191.62平方米),并已提供足额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立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贻禾名下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嘉商铺予以查封,总限额86.6万元,查封信息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王贻禾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商铺(产权证号,建筑面积40.20平方米);2.查封被申请人王贻禾位于四川省南充市的商铺(产权证号,建筑面积67.93平方米);3.查封被申请人王贻禾位于四川省南充市的商铺(产权证号,建筑面积47.95平方米);4.查封被申请人王贻禾位于四川省南充市的商铺(产权证号,建筑面积191.62平方米)。上述四套商铺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霖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