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3653胡齐荣与吴习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齐荣,吴习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653号原告:胡齐荣,男,195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吴习江,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胡齐荣与被告吴习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胡齐荣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齐荣与被告吴习江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胡齐荣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齐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胡齐荣负担。审判员 崔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