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丹江口执字第00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黎雷与李华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雷,李华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丹江口执字第00290-4号申请执行人:黎雷,男,生于1963年5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华扬,男,生于1985年3月1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黎雷与李华扬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李华扬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鄂cdb989号的江铃牌皮卡车。现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华扬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db989号江铃牌皮卡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如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杰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